民族识别及我国民族识别的基本原则
信息来源:土家网友 民族识别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民族政策的重要前提。新中国成立以后,为改变旧中国民族成份和族称混乱不堪的状况,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从1950年开始,中央和有关地方组织包括专家、学者和民族工作者在内的科研队伍,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密切结合中国的历史和实际,在做了大量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对全国提出的400多个民族名称,进行了科学的辨识,加上原来公认的民族,到七十年代末,共确认了55个少数民族成份。 我国的民族识别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从新中国建立到1954年为第一阶段,其间除已公认的蒙古、回、藏、维吾尔、苗、瑶、彝、、满等民族外,又确认了壮、布依、侗、白、哈萨克、哈尼、傣、黎、傈僳、佤、高山、东乡、纳西、拉枯、水、景颇、柯尔克孜、土、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鄂温克、保安、羌、撒拉、俄罗斯、锡伯、裕固、鄂伦春等民族;1954年到1964年为第二阶段,确认了土家、畲、达斡尔、仫佬、布朗、仡佬、阿昌、普米、怒、崩龙(后改为德昂族)、京、独龙、赫哲、门巴、毛难(后改为毛南族)等15个少数民族;1965年到1979年为第三阶段,确认了珞巴族和基诺族。至此,经过40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基本完成。 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是遵循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同我国民族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的。在具体工作中,参照了斯大林关于现代民族四个特征的理论。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没有机械地套用,而是将民族的各个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在综合研究各种现实特征的基础上,同时研究族源,以便弄清该人们共同体的形成过程及分合渊源关系,然后确认该人们共同体的属性。这也可以说是我国民族识别工作的一大特色。 在民族识别中,充分尊重民族集团的意愿,在民族称谓上“名从主人”。对具体属于哪个民族和确定族称问题,尽可能尊重少数民族的意愿。当然,这也要以科学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