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族乡成立民族乡应具有哪些条件
信息来源:土家网友民族乡是我国特有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是解决我国散杂居少数的一种较好的形式,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形式。 根据1983年《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成立民族乡要具备下面几个条件,即: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当建立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有关民族乡的建立事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民族乡的建立有三种类型: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建立的;以两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以三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民族乡的名称按照地方名称、建乡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民族乡除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52条的规定,行使和一般乡、镇的职权之外,还具有比一般乡镇更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对于上级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决议、决定和其他规定中不符合本民族乡情况的部分,可以报请该上级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民族乡组成方面也有别于一般乡镇。民族乡乡长应由建乡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两个或三个少数民族联合建立的民族乡,根据民族干部的条件,经过协商,选举建乡民族的公民分别担任乡长、副乡长。乡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备,应保证建乡少数民族公民占有一定的比例。民族乡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或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的语言文字。国家对民族乡实行优惠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注意民族乡的特点,帮助和扶持民族乡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