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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法律思想读书笔记精选3篇

道家是以道为思想体系核心的学派,其法律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学拉》编辑整理的道教法律思想读书笔记精选三篇,希望您喜欢。

3道家法学思想读书笔记精选(一):

老子,姓李,名尔,字丹,楚国库县李乡曲仁里人。 他是我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被认为是道教创始人。 其实,关于老子的思想,我想大家可能都知道著名的“无为而治”、“道遵循万物规律”的思想。 因此,我将从这两点简单的出发点来尝试阐释老子的法律思想。

关于“无为而治”这个词,我觉得可能和我们现在提倡的“法治”和古代提倡的“礼治”有很大的不同。 在我看来,老子是基于他辩证地看待世间一切的观点而提出这个说法的。 例如,“福祸相依”、“长短相对关系”、“强弱转化”等对立与统一的例子很多。 或许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老子认为,为国家服务的人不应该做任何事情。 我们应该保持头脑清醒,安静地休息,让社会随着自然的发展而发展。 这种思想背后的思想可能就是老子所说的“道”。 在老子眼里,“道”是世间万物的根本,是世间不变的真理,不随人意志的变化而改变。 在这一点上,我比较同意老子的观点。 确实,我们的社会中有一些永恒不变的真理。 它统治我们,引导我们,带领我们远离无明,走向智慧。 带领我们走出黑暗,走向光明。 然而,老子的无为之则过于绝对、牵强。 试想一下:在这样的社会中,我们怎样才能让人们遵守社会的“法律”呢? 如何推动社会进步? 这些都是无法实现的,因为都离不开外界因素的干预。 一切都必然走上目的统治的道路,呼唤法治。

再者,我不能完全同意老子强调的“法不立”、“愚民”的思想。 老子提出,法律只有保密才能产生真正的威慑作用。 这让我想起了郑国子产铸造铜书时遇到的质疑。 暂时记不起原话了,但大意是:法律的力量在于它的不可知性。 一旦公布,老百姓就不会害怕。 事实上,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如果法律不颁布,谁对法律有最终决定权? 尺子? 因此,不颁布法律的最终结果是个人统治的最终形式,它为统治者犯法打开了大门。

我不知道这些俗话是老子的法律思想还是他的人生哲学。 总之,我认为老子提出的“道”法就是他所说的“自然法”。 它确实存在,而且高于人类社会制定的规律,主宰着世间万物的运行。为我们的每一个行动划定界限,为我们所说的每一句话增添色彩。

3 道教法律思想读书笔记精选(二):

战国中期,庄周与老子同源,世称老子、庄庄。 “夫长有庄,孔子有孟子”。 (【明】焦洪《庄子易》序)庄子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虚无主义”主义。

(一)主张绝对“无为”,否定法律、道德和人类文明

庄子从消极的方面进一步发展了老子的思想。 从“道”出发,他也认为必须做到“无为而治”。 比如,有句话说:“君子临天下不得已,不如无为”。 (《庄子载酉》)并激烈反对各派“积极进取”的政治。 他批评墨家的“兼爱”、“俭用”、“常葬”思想是“上乱下治”。 他还批判儒法,认为“赏罚之利弊,五刑之立,是教之终;礼法之度,刑(形)之详述,治理结束。” (《庄子·天道》)在他看来,只有未经人工改造的自然事物才有价值,社会文明的发展就是对自然的破坏。 因此,庄子的理想不再满足于老子的“国小寡民”,而是要求回到人畜无异的“混沌时代”,即“与兽群共生,种族共存”。庄子主张“圣人弃智,贼者止;圣人弃智,贼者止;圣人弃智,贼者止;圣人弃智,贼者止;圣人弃智者,贼者止;圣人弃智者,贼者止;圣人弃智者,贼者止;圣人弃智者,贼者止;圣人弃智者,贼者止。” NE74E? 玉毁珠,贼不起;玉毁珠,贼不起; 符烧毁,封印破,则民朴; 如果战斗打破了平衡,人民就不会战斗。 世界的神圣法则将被破坏。 只有老百姓才能与他们商量。”(《庄子·湘西》)他要取消的,包括道德、法律、制度、度量衡等一切规范,以及一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对整个人类文化的否定。

(二)追求绝对的精神自由

庄子认为,人对世间的生死、生存、贫穷、财富、名誉等无法掌控,只能“到时候自保”(《庄子·大师》)”要知道你无能为力,并坦然接受自己的命运。” ”,从而陷入宿命论。 但他对现实极度不满,对世事愤世嫉俗,不愿受仁、德、礼、法、刑的束缚,只好追求精神上的自我解放。 方法就是脱离事物,把人生当作一场大梦,忘事忘我。 他相信,这样,他就可以与“道”合一,获得绝对的自由,不受任何约束和束缚。 他发展了老子关于对立面可以无条件转化为相对主义的错误。 它完全否定事物的定性和事物之间的差异,不承认有判断是非、功过的客观标准。 “这也是那,那也是对的,那也是对的,那也是错的,这也是对的,也是错的。” (《庄子·齐物论》。)既然如此,就没有什么可以作为人们言行是非的客观标准了。

(三)“盗钩者受刑,盗国者受封为诸侯”。

庄子以相对主义为武器,揭露了当时的仁义、道德和法制。 例如曰:“盗钩者受刑,盗国者为诸侯。诸侯门内,有仁义。” 法律、道德等等,对于这些盗国贼来说,不仅不能起到制裁的作用,反而会成为他们利用的工具:“如果你斗石斛为之,衡量它,那么你就用斗石斛来偷。如果掂量称之,则以天平偷之;作符印以信之,则以符印偷之;仁义若正,则其义也。仁义合而盗。” (《庄子·荀洛》)

庄子的悲观、绝望以及与没落贵族统治者的不合作,引起了后世封建文人以及失势失意的政治家的共鸣。 他对当时礼法、刑政的批判虽然有助于加深对剥削者法律制度的认识,但他所倡导的法律虚无主义却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3 道教法律思想读书笔记精选(3):

在老子思想体系中,“道”是法的本源和基础,道是自然法。 从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法则层次来看,人类社会的法则处于最低层次,受到道法的制约。天地法则。 它积累起来,事物的形状,以及它的潜力。 故万物尊道、重德。 道之尊,德之贵,夫之命,常为自然。”法应体现德的精神,德则体现道的精神。精神与品质:“生而无有,工而不恃,长而不杀,谓之玄德。”因为“象无形,道无名”,因此,道教的形式应该是不成文的规律,符合“行”的理念。老子主张法律法规不宜繁琐,认为“多言则贫”、“欲言自然者”、“法物丰则饱”。老子主张佛法要中庸,不要走极端。“这是圣人应该避免极端的做法。” 、奢华、太。”

在形与名的关系上,老子认为“道往往无名”,“道可以是道,但不是道;名可以有名,但不能名。无名于天之始”。和大地;存在被称为万物之母。” 这里的“禅”就是“常”的意思。 “非常之道”和“非常之名”揭示了法律固有的局限性,表明随着时空环境的变化,法律必须进行必要的修改。 因此,我们必须看到法律规定和法律概念背后的本质和原则,不能仅凭表面文字教条地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定。 老子还认为“制度之始有名,名既在,则知其终,知其终,则永无止”。 这也说明了法律概念乃至法律法规出现的必然性。

老子在《道德经》中批判了儒家的礼法,认为“故德而其次德,德而后仁,仁而后义,义而后礼。有礼者少忠,值得信赖,但它们会导致混乱。” 他还对法家主张的“严刑峻法”进行了深刻批判,认为“天下禁忌多,民困;……法物丰,而有”。贼多”,“其政乏而民正,政有则民乏”。 老子的“道”说作为法律批判的基础,在后来的道家学派中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对待法律的态度。 一是庄子学派对法的否定,二是黄老学派对法的肯定。

庄子批判了当时的世俗法律,否定了战国时代强大的法律,如“窃钩者受刑,窃国者为诸侯”。 只有国家官员可以放火,但人民不可以点灯。 庄子追求绝对的精神自由,否定法律,要求回到人与动物无异的混沌时代。 他不承认有客观的判断是非的标准,认为“事物无非如此,事物无非如此。那也是对与错,这也是对与错。” ” 庄子继承了老子思想,认为“道”是世界万物的本源。 道,有情有信,无形,可传不可受,可得不可见,是从一开始的。 天地本无,自古已定。 神鬼帝王生于天地。”他把“道”视为修身治国的工具,主张用“道”而不是法律来确定君主关系的规范。 ”以道观言,天下君王将正。 以道观分,君臣之义便明。”庄子区分了天道和人道,并提出了“人有为”的思想,“何谓道? 有天道,也有人道。 无为而受尊者,是天道; 厌倦做某事,是人之道。 为师者,为天道;为师者,为天道; 为臣者,为人道也。 他们相隔很远。 是的,不能忽视。”“这取决于主子,细节取决于大臣。 三军五兵的命运,是德行的终结; 赏罚之利弊,五刑之设,教学之终; 礼法的程度,形名的详述,治理的结束。 然而,后来的庄子学者逐渐认识到仁、义、礼、法的作用,认为“君在先,臣从,父在先,子从,兄在先,君子在后”。弟在后,长在前,弟在后,男在前,女在后。 “从之,夫在先,妻从之。夫尊卑之序,天地之序,故圣人取象。” “粗糙而不可缺少的,是法;远不可缺少的,是义;亲近不可缺少的,是仁慈;有纪律、必须积累的,是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