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某种事类的单行科罪条文在汉代叫“科”。汉代的科有处罚藏匿罪犯的“首匿之科”、惩罚逃亡人的“亡逃之科”、惩罚投寄匿名信的“投书弃市之科”等。《后汉书·陈宠传》载:“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科是对律令的具体诠释或补充。科有两个含义,一是科刑,即对犯罪者处以刑罚;二是科条,即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令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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