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是怎样的
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被称为中华法系。中华法系的法律,对于道德所希望的一切事情,都想用刑的力量去强制人民遵循,“出于礼则入于刑”。当道德范畴的内容随民生而变的时候,法律思想也随着道德思想而变,成为中华法系的生命所在。《大戴礼记·盛德》载:“刑法者,所以威不行德法者也。”战国时李悝集诸国法典所著《法经》六篇,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典,其内容主要是刑事法律。商鞅接受《法经》入相于秦,改法为律;汉代萧何又参照秦律作“九章律”;三国时期的魏国参酌汉律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大唐贞观年间撰成唐律十二篇,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其后,宋朝的刑统、元朝的典章、明代的大明律、清代的大清律,大同小异。中华法系中刑法与民法不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混,直到清末筹备立宪变法,刑法才独立出来。清宣统二年(1910)十二月公布的《大清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典(但因清政府的覆灭而未能施行),中华法系从此解体,而以法系为蓝本的新刑法开始在中国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