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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汉的宗教观

 

今年是李维汉诞辰110周年。李维汉作为中国党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卓越和著名理论家,留下了宝贵的思想财富。本文集中论述了他的宗教观,以表达对他的纪念。

李维汉的宗教观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涉及宗教和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以及正确处理新中国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特别是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思想,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思想的宗教观,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理论依据,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历史地位。李维汉的宗教观不仅集中代表了那个时期党对宗教问题的认识,而且至今仍然闪耀着真理的光辉。

 

 

早在1940年李维汉就以伊斯兰教为例,认为宗教绝不仅仅是一种信仰,还是一种制度。1958年,他在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讲话涉及到宗教需要不需要管理的时候指出:对宗教,“我们面对两个问题:一个是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一个是宗教制度问题。任何一种宗教信仰,都有一定的表现形式。这个形式常常是通过规章制度表现出来。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不会有一种宗教信仰,连一点规章制度都没有”。1980年,他在概括自己宗教观的时候,又明确指出:宗教是一定的社会生活,必须有相应的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产生和发展的根源是宗教理论的基本问题之一。宗教神学家们将神确定为宗教的神圣来源,唯心主义哲学家又往往将某种抽象的、绝对的观念作为宗教的来源,或断言人天生就具有信仰宗教的天性,历史唯物主义的宗教观则认为宗教的根源不是在天上,而是在人间,只有到现实的社会矛盾中才能找到宗教最深刻的根源。

在宗教根源问题上,李维汉指出:“人所以信仰宗教,首先就是由于对自然界的力量不了解,控制不住,感到恐惧,认为有神在支配着,企图用祈求的办法,让神来帮助他们消灾免难,于是宗教就产生了。所以说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远在原始社会就有了宗教信仰。后来到了阶级社会,又出现了一个社会的力量。人们对这种社会的力量也如同对自然界的力量一样不了解,认为不能抵抗,同样企图依靠神来帮助他们。加上剥削阶级的利用,宗教就更加发展了。”“宗教、有神论,是人们对自然和社会的必然性的无知和无能的反映,是这种无知和无能的最消极的反映形式。”“在阶级社会中,每一种宗教的变化都是由社会阶级关系的变化来决定的。”李维汉还进一步探讨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的根源。他指出:“现在,由于的胜利和社会主义的基本胜利,作为宗教根源的阶级压迫,已经基本消灭了。那么,宗教迷信是否就可以很快消灭,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否就不再需要了呢?不是的。我们必须看到,国内阶级斗争还存在,国外帝国主义还在威胁着我们。同时,我们的社会生产力还很低,控制自然的能力还很差。因此,宗教迷信仍然有深刻的根源”。在这里,他强调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生产力依然落后,控制自然的能力还很差,是宗教得以长期存在的深刻根源之一,在当时是很有见地的。

 

李维汉结合中国宗教的实际,认为宗教在历史上起过积极和消极的二重作用。他指出:“我国的几种宗教,在历史上也都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不同程度上,为剥削阶级和中外派所控制,他们利用宗教作外衣,以达到他们的目的,但是甘心充当工具的,始终是少数,大多数宗确是纯朴的,有爱国心的。另一种情况,是为一部分少数民族和一部分被压迫人民奉为团结反抗的纽带,这在近代的民族、运动的历史中,也可以找到不少的例子。如义和团、太平天国、白莲教等。人民在历史上的反对英帝国主义的斗争,宗教也是起了作用的。这里,有多少性?那是另外的问题。就是在这些斗争当中,也不是没有分子。总之,宗教界的情况极其复杂,我们对每一种宗教都应当详为了解,加以分析,不可简单从事”。“对于宗教是剥削阶级和统治的工具这句话,应当历史地有区别地来看,不可笼统地看。因为在历史上宗教也曾为某一进步阶级的意志提供过思想体系的外衣,或者为某一被压迫阶级、被压迫民族奉为团结反抗的纽带,应当看到这一点。还应当区别广大虔诚的宗和少数的宗教败类。这种区别,是任何民族和任何社会都客观存在的,不会都是的。这从上看,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区别”

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社会作用,李维汉从宗教人士和宗教的有神论两方面加以区别进行了分析,认为“在党的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宗教界人士、宗教工作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是没有问题的。至于宗教,它的教义,则是唯物主义意识形态的产物,同马列主义、唯物论是根本对立的。”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面临着处理宗教问题的新的社会条件。如何准确把握中国的宗教国情,是解决好宗教问题的前提。对此,李维汉对中国宗教国情的特点进行了理论概括,即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为了总结党的少数民族工作。在李维汉主持下,中央部为党中央起草了题为《关于过去几年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的报告。这个报告经中央局讨论并得到毛主席高度评价并转发全党,报告中有一段著名的论述:“若干地方的若干同志,就是因为不了解上述的少数民族宗教的长期性、民族性、国际性,因而发生了急躁冒进的错误。这样做,不仅没有消灭或削弱宗教,反而使当地少数民族感觉到宗教情感受到压抑,因而更加巩固了宗教信仰。”这段话实际是“宗教五性说”的雏形。

后来,李维汉在他的著述中对“宗教五性论”又多次作了论述。1957年,在第七次全国工作会议上他发言指出:“人们对自然和社会必然性的认识和能力随着人类实践历史的发展而逐渐增加。社会剥削的消灭,生产力的彻底解放和高度发展,科学和文化的高度发展和广泛普及,最后要导致广大人民解除有神论和宗教信仰的束缚。但是,这要经过一个很长时期才能逐步解决的问题。这样,宗教就有了它的群众性和长期性。在我国,一部分宗教又带有民族性和国际性。宗教的影响在一定范围内,既广且深,它影响到民族关系,有的还影响到国际关系,所以我们要做宗教界的工作。有些人不懂这一点。他们看不见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它的长期性,他们只看见宗教是迷信,是“鸦片烟”。因此,他们不允许人们自由信仰,用行政手段禁止这种“精神鸦片”,甚至采取粗暴的手段。他们不懂得:允许自由信仰,正是为了在上团结宗,争取宗教影响下的群众和广大人民一道,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了在长期内逐渐地消灭宗教的根源。允许这个消极方面的自由,是为了达到积极的目的。这些问题,要在道理上讲透,在政策上作妥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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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会议上他又指出:“在我国,宗教迷信曾经是一个具有广大群众性的问题,不少的少数民族还存着绝大多数人信仰某一种宗教的现象。这又使宗教问题具有民族性,成为国内民族关系问题的一部分。佛教、伊斯兰教、教又是世界性宗教,在国际范围内有广大的信徒,这又使宗教问题具有国际性。”

对于宗教“五性”,李维汉特别注意宗教的民族性。他说:“少数民族大都有很深的宗教信仰,不少民族还保持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的现象,如藏族、蒙古族之信仰教,傣族之信仰小乘(上座部)佛教,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撒拉族之信仰伊斯兰教。这就使宗教具有民族性。由此又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方面,宗教势力在这些民族内部具有很大的影响,形成教主和封建领主两位一体,或者教主和大地主两位一体。例如在,宗教首领就是最高的统治者。在藏区,宗教首领往往由土司的兄弟担任或者由土司兼任;蒙古族、傣族大体上也是这样。在回族和其他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中,特别是在有门宦(即一个教长管理许多教坊,并实行教长世袭的制度)的地区,教长就是大地主,也就是教区内的统治者。教和伊斯兰教的寺庙都占有大量的土地、牲畜和高利贷资本,对农民和牧民进行残酷的封建剥削。所以,在这些民族中,宗教制度实际上就是经济制度的重要一部分,宗教势力不仅是人民精神上的统治者,同时也是上、经济上的统治者。这是一方面的情况,这种情况使宗教成为一种民族特点。另一方面,宗教问题又同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国内民族关系问题的一部分。在历史上,宗教信仰曾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这些民族团结自己、反抗民族压迫的一种纽带。宗教在反抗民族压迫中的这种作用,以宗教在民族内部的深入影响为基础,同时又反过来加深了宗教在本民族内部的影响,使宗教势力更便于压迫和剥削本民族人民。”

正是在他的这些论述的基础上,1958年,在第五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正式把“宗教的五性”提了出来。1996年,时任中央部部长的王兆国同志在纪念李维汉同志诞辰一百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在宗教问题上,李维汉同志指出,我国的宗教具有五个特性,即群众性、长期性、国际性、复杂性,在一部分少数民族中还有民族性。”对李维汉同志提出的宗教“五性说”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李维汉认为,宗教不可避免地要退出历史舞台,但这个过程是长期的。他说:“我们从来认为宗教信仰是一种历史现象,是在历史上发生、发展和消亡的现象,所以我们从来没有讲过宗教是万万岁”。“宗教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必然规律。宗教要不断削弱和最后走上消亡的道路。我们的社会发展要求我们不要只看到宗教是长期的,要保护信教自由,同时也要看到它是会逐步削弱,最后走向消亡的。”“随着人们对自然和社会必然性的认识和能力随着人类实践历史的发展而逐渐增加,社会剥削的消灭,生产力的彻底解放和高度发展,科学和文化的高度发展和广泛普及,最后要导致广大人民解除有神论和宗教信仰的束缚。但是,这是要经过一个很长时期才能解决的问题。”“既然宗教的来源是自然力量的压迫和社会力量的压迫,那么,宗教的消亡,归根到底就要从自然解放和社会解放这里找出路。”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党解决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在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系统科学的解释上,李维汉做出了重要贡献。

李维汉在论述宗教信仰自由的历史演变时,肯定了资产阶级的贡献,但又强调,只有无产阶级才能真正实行宗教信仰自由。他说:“宗教信仰自由,这个口号如同婚姻自由等口号一样,由资产阶级提出来用以反对封建制度的,因而这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是一个的口号。但是,资产阶级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都不曾彻底地实现过这个口号。在资产阶级取得统治地位以后,更是到处限制甚至完全剥夺了人民的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在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很软弱,只有工人阶级和党,只有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才能实现如同我们上面所说明的,完全的、彻底的宗教信仰自由,使千百万人得到一大解放。”

李维汉进一步从对宗教规律的科学认识上阐明了中国党为什么实行宗教信仰自由。认为,首先是因为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还有其存在的自然根源和社会根源,宗教还将长期存在。宗教信仰属于思想认识问题,个人信仰只能自由,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加以强制。他指出:“人们的宗教信仰,只能由他们觉悟了以后自己放弃。如果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去强迫放弃,不但无益,而且会刺激他们的宗教感情,只能有利于宗教势力。这种历史教训,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主席都讲过很多。人们常用‘消灭宗教’这个字眼,我看这个字眼,可以引起一种误解,以为宗教可以用强力加以消灭。而这是不可能的。拿者的思想信仰来说,难道我们信仰马克思主义是能够强迫的吗?难道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可以用刺刀或者消灭他们的信仰吗?当然,信仰马克思主义同信仰宗教是根本不同的。但是从两者是思想领域里的问题这一点上说来,则是相同的。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是真理,我们只能用宣传的方法让人民自愿地取舍。对于人们的宗教信仰,也只能这样。”另外,我们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国内,可以争取和团结宗教界的最大多数人为社会主义服务,而把他们当中的少数分子孤立起来;在国外,有利于争取和团结宗教界参加反帝统一战线和和平运动,击破派的挑拨和破坏。这有利于击破宗教主义和派,有利于整个,有利于消灭宗教信仰的根源。如果我们违背宗教发展规律,脱离历史发展阶段,对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积极意义视而不见,把宗教信仰上的分野置于上的分野之上,势必造民,破坏民族团结,制造社会动荡,在国际上也会被孤立起来,这和我们对待宗教问题的初衷是严重背离的。

李维汉作了完整解释。他说:“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我们历来有一个完整的解释,这就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一个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仰现在信仰的自由,过去信仰现在不信仰也自由。也就是说,不论信教不信教,也不论信仰什么宗教,都不受国家强力的干涉。”这一经典阐释已经完全转化成了中国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条文。

 

李维汉在强调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还强调了信教公民要爱国守法,国家也要管理寺庙的问题。他说:“国家允许任何人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别人不得侵犯。同时任何宗教信仰者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服从国家的需要,积极从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劳动和工作。”“国家对寺庙要不要管理?宗教信仰对国家是私事,但是政府的政策、法令(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任何公民、任何团体都要遵守,寺庙也不例外。所以政府要从政策法律上加以管理和检查督促。在遵守政府政策、法律的条件下,寺庙内部的管理可以由宗教人员实行自治,形式不求一律”。

 

早在延安时期,李维汉就非常重视对宗教界的工作。新中国成立后,李维汉进一步发展了同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的思想。

为什么要同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因为宗教团体中的上层人士同群众有相当密切的联系,他们中有些人有反帝爱国的一面,争取了他们,就有利于争取群众。“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民族因素和宗教因素,一部分上层人士同劳动人民保持着一定的联系,争取和团结爱国人士有着特殊的重要作用。”1958年,在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在谈到对伊斯兰教上层分子问题上,他强调:“对伊斯兰教上层分子的统一战线还要不要?答案是肯定的,还要。过去这方面的工作是有成绩的,使阿訇起了分化,一部分人靠拢我们,有利于反坏人坏事,也有利于我们改革必须改革的宗教制度。今后还要继续坚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包括教主、阿訇、还有乡老、社头等等。他们中大部分属于人民(小部分可能属于敌我矛盾)。对这一部分人民必须采取统一战线政策。他们是上层,甚至还带有一定的剥削,但是,我们要同他们搞统一战线。”“我们的方针,就是要争取、团结民族、宗教上层的大多数,把大多数争取团结到我们这方面来,同时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不要忽视这个工作。这个工作愈做得好,愈有利于孤立坏分子,愈有利于进行必须的改革。不能因为要进行改革了,就把这些人放在一边,不向他们做团结教育的工作。并且要在这些人中,培养一批比较靠拢党、接受党的领导的分子。培养这样一批人就会大大减少宗教制度改革的阻碍,而且会变为助力,这个很重要。”1981年,李维汉在纪念关于和平解放办法的协议签订30周年的专文中,在谈到工作经验时指出,发展反帝爱国统一战线是解放中着重贯彻的一项原则,这项原则经受住了考验。正是因为对宗教界卓有成效的工作,党才得以团结了包括宗教界在内的最广泛的人民群众完成了各个时期的历史任务。

 

李维汉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思想,归纳起来说实际上已经涉及到如何处理好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的关系这样一个根本问题。1982年,在起草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文件过程中,李维汉同志曾写了书面建议,提出“宗教要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当时这句话虽然没有能够写进文件,但是却为后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式提出打下了基础。

总之,李维汉的宗教观,基本涵盖了涉及宗教和宗教问题的各个方面,构成了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体系。李维汉宗教观的特色首先表现在始终从中国的宗教国情出发,服从服务于中国和建设的大局,创造性地运用马列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实现了马列主义宗教理论与中国宗教问题的正确结合。在他的大量的关于宗教和宗教问题的论述中,没有简单重复或单纯解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宗教问题的论断,但是却充分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和宗教观的基本精神。其次,李维汉的宗教观紧紧服从全党全国工作的总任务,着眼于社会的视角,密切结合他领导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创造性地提出了比较系统完整的正确处理新中国宗教问题的思想。第三,关于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思想是他的宗教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转自《中国民族宗教网》

(责任编辑:张宗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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